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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王明诉李华网络购物纠纷案 - 判决书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明于2023年1月15日在被告李华经营的网店购买"全新正品"笔记本电脑一台,支付价款2999元。收货后,原告发现该电脑存在明显使用痕迹,且电池续航能力仅约2小时,远低于商品宣传页面所述"8小时续航"(正常使用条件下)。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原告主张,亦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商品为二手或翻新机。

【判决理由】

被告李华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其销售的商品与描述严重不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退货退款并获得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明购物款2999元;
  2. 被告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明8997元(购物款三倍);
  3. 原告王明于收到上述款项后三日内将涉案笔记本电脑退还给被告李华(运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晋鹏

人民陪审员:张三

人民陪审员:李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院印)

书记员: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