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明于2023年1月15日在被告李华经营的网店购买"全新正品"笔记本电脑一台,支付价款2999元。收货后,原告发现该电脑存在明显使用痕迹,且电池续航能力仅约2小时,远低于商品宣传页面所述"8小时续航"(正常使用条件下)。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原告主张,亦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商品为二手或翻新机。
被告李华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其销售的商品与描述严重不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退货退款并获得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晋鹏
人民陪审员:张三
人民陪审员:李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院印)
书记员:王五